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桐乡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桐政办发〔2010〕167号)、《桐乡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桐政办发〔2010〕168号)的文件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评范围
第二条 持有安全行政机关相关的资质,并经市安监局和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备案的,在桐乡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经营性中介机构。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三条 根据安全中介服务的行业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考评:
(一)质量考评
安全中介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从事安全相关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的内容真实性严格把关,不得为委托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故意扭曲事实,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重点做好项目的选址合理性分析、主要化工产品的特性及危险性分析、生产过程的控制、安全风险及公众调查等方面工作,不断提高文本编制质量。分值为50分。
考评方法:各项报告书质量考评由参与评审的专家打分。最终进行排序得分,被考评单位年度平均得分最高的得50分,依次减2,4,6,8,10…分。
(二)服务对象考评
从安全中介机构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的角度,由服务对象对各中介机构效能、收费、服务态度进行考评,全方位形成监督,促使中介机构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效能、规范收费、改善服务态度。分值为30分(其中效能占10分、收费占10分、服务态度占10分)。
1、效能:各中介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要在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时间内完成。各中介机构要选派专业技术精、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的人员充实到技术岗位,着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效能,并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2、收费:各项费用的收取能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同时,鼓励适当降低收费,返利于服务对象。
3、服务态度:各中介机构在接受服务对象委托后,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提供的资料,避免因告知不到位造成服务对象多次跑的现象;并尽快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对于建设项目因政策、技术或选址等原因致使结论不可行的,应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考评方法:在各项服务结束后,由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向服务对象发放《桐乡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测评表》,由服务对象对各单位的效能、收费、服务态度进行测评,取被考评单位年度平均得分为最终得分。具体测评指标和分值如下:
效能:满意(10分),基本满意(8)分,不满意(5分);
收费:优惠(10分),合理(8分),不合理(5分);
服务态度:好(10分),一般(8分),较差(5分)。
(三)相关部门考评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各镇(街道、开发区)安监站、招商服务部门、项目代理员等共同对中介机构的综合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分值为20分。
考评办法:年度考评期间,由市安监局向各相关部门发放《桐乡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年度综合测评表》,分满意(20分)、基本满意(16分)、不满意(12分)三个档次进行测评,取平均分为最终得分。
(四)加分和减分
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当年度工作中业绩优越,得到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表彰的,可适当获得加分,累计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如发现有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超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擅自降低评价等级等情况的,每次扣10分。
中介机构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安全隐患严重的,年度考评直接为0分。
第四章 考评的实施
第四条 对中介机构的考评主要由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科和综合科共同负责实施。
第五条 考评形式为年度考评,于每年12月份开展,每年更新评定结果。
第六条 依据考评结果,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确定为六个等级。分数在95分以上的为AAA级,分数在90-95分的为AA级,分数在85-90分的为A级,分数在80-85分的为B级,分数在75-80分的为C级,分数在75分以下的为D级。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处理
第七条 市安监局根据考评成绩每年度公布一次排序,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桐乡市纪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各镇(街道、开发区)安监站。
第八条 对年度考评结果的处理
(一)对年度考评结果处于前五名的单位,列入市安监局下一年度的单位推荐名单。
(二)对年度考评结果为95分以上,即AAA级单位,市安监局给予通报表扬。
(三)对年度考评结果在75-80分,即C级单位,市安监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考评相关情况责令限期整改。若该单位考评结果处于前五名,则整改期间不列入推荐名单。
(四)对年度考评结果在75分以下,即D级单位,市安监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在桐乡市辖区内承接业务的资格。
(五)对年度考评结果为0分的单位,市安监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出桐乡市场。同时视情节轻重逐级上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从业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桐乡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